呼和浩特市新城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近日對內蒙古某口腔診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新衛醫罰〔2025〕4號),因該單位開展種植牙手術時違反口腔種植技術管理規范,處以警告并罰款人民幣15,000元。
根據行政處罰公示信息,該診所主要存在違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的行為,即未嚴格遵守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規范、常規。
具體涉及《口腔種植技術管理規范》中的多項基本要求,包括:醫療機構需具備曲面體層或頜骨CT影像診斷設備及診斷能力;診室消毒管理應符合相關操作規范;從事射線診療的技術人員須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須嚴格遵循技術操作規范、掌握適應證與禁忌證,并建立完整的種植門診病歷(含X線檢查記錄、手術記錄、治療記錄、使用材料(含種植體)登記記錄、復診記錄等)。
處罰依據為《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結合《內蒙古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違規情形的裁量規定。
公示指出,如不服處罰決定,該單位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新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執行。逾期未履行決定且未尋求法律救濟的,處罰機關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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