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藥品推銷員王某(42歲)系某醫藥公司在職員工,其在推銷公司中標醫藥產品時,為使醫院多采購、使用其銷售的藥品,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兩年時間內,分別向4家醫藥機構的院領導及醫務人員給付財物及回扣等共計55萬余元。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醫療機構院領導及醫務人員財物29萬余元;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醫生藥品回扣款32萬余元,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行賄罪、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一審法院認為,因醫生劉某等人收受醫藥代表的回扣是利用其職業上開處方的便利,而非職務上的便利,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因此被告人王某向劉某等醫生行賄的行為構成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而其向利用職務便利接受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的醫院領導及其他醫務人員即從事公務人員的行賄,構成行賄罪。
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對其實行數罪并罰。鑒于其主動歸案后,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且案發后退出了全部贓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判決其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5萬元;犯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11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宣告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6萬元。
宣判后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王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32萬余元,行賄29萬余元,系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量刑不當。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在案的相關證據及庭審查明的事實,依法認定王某構成行賄罪及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并無不當。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近年來,隨著醫藥改革的深入推進,藥品價格形成機制、采購模式等不斷調整,國家對醫藥行業的監管力度也持續加大。2023年以來開展的醫藥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聚焦醫藥產品生產、銷售、采購、使用等全鏈條,嚴厲打擊行賄受賄、虛假宣傳、壟斷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目前,醫藥領域"帶金銷售"模式已步入窮途末路。無論是醫藥企業、醫藥代表、醫院還是醫生,唯有將合規意識融入血脈、將法律要求奉為圭臬,才能避免重蹈覆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而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在刑法領域,"國家工作人員"與 "非國家工作人員" 的界定直接影響罪名的認定和法律責任的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而 "非國家工作人員",通常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屬性。
在醫療機構中,人員身份的界定需要結合其具體職責來判斷。對于醫療機構的院領導等承擔管理職責、從事公務的人員,如負責藥品采購決策、醫院整體運營管理等工作的人員,他們的行為涉及公共事務的管理,屬于刑法意義上的 "國家工作人員"。而普通的醫務人員,如醫生、護士等,其主要職責是提供醫療服務,利用職業上開處方、使用藥品等便利,屬于 "非國家工作人員"。
本案中,醫生劉某等人收受醫藥代表的回扣是利用其職業上開處方的便利,而非職務上的便利。這里的 "職務上的便利"通常與從事公務、管理職責相關,而 "職業上的便利" 則是基于其專業技術崗位所產生的便利。因此,劉某等醫生屬于非國家工作人員,被告人王某向他們行賄的行為構成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而其向利用職務便利接受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的醫院領導及其他從事公務的醫務人員行賄的行為,則構成行賄罪。準確區分這兩類人員身份,是正確適用法律、認定罪名的前提。
在當前醫藥領域反腐治理持續高壓的態勢下,醫藥企業、醫藥代表、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必須深刻認識到合法合規運營的重要性,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范。對于醫藥企業和醫藥代表而言,要摒棄通過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的僥幸心理,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以合法的方式參與市場競爭。對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來說,要堅守廉潔行醫的底線,規范自身行為,維護醫療行業的純凈環境。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營造一個公平、公正、健康的醫藥購銷市場秩序,保障公眾的健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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